政策支持創新動產和權利融資方式 中小微企業融資便利性將獲提升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融資可得性,近日銀保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于推動動產和權利融資業務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推動銀行機構優化動產和權利融資業務,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盤活各類動產和權利
利用動產和權利融資,對于既有大量不動產又有動產的大型企業來說是“錦上添花”,對于缺乏不動產的中小微企業來說則是“雪中送炭”。
中小微企業往往缺乏不動產,擁有的大多是生產設備、原材料、應收賬款等動產和權利,在擔保貸款往往需要不動產如廠房、土地擔保情形下,中小微企業常常難以獲得貸款融資。這就是所謂的以動產和權利為主的中小微企業資產結構實際和以不動產為主的銀行擔保融資現狀之間的錯配矛盾。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強力介紹,從目前信貸規模來看,企業通過抵押權利和動產得到的貸款規模很小。而缺乏不動產進行貸款融資的企業,絕大多數是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
在北京盈利(鄭州)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李曙衢看來,《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助于解決中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我國中小企業的動產占資產的比重較高,在銀行貸款抵押物主要是不動產的情況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就難以實現突破,此次推動動產和權利質押,對中小企業貸款解決融資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指導意見》通過聚焦企業實際資產結構與擔保貸款現狀之間的錯配矛盾,積極盤活各類動產和權利,進一步營造公平便捷營商環境,提高企業融資可得性和獲得感,更大程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
《指導意見》共五部分十七條,包括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加大動產和權利融資服務力度、深化動產和權利融資業務創新、提升動產融資風險管控能力、強化組織實施。
進一步完善政策環境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曉宇認為,全面推動動產和權利質押貸款是大勢所趨。
實際上,自2021年1月起開始在全國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以來,在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改善企業融資營商環境方面,已取得了明顯成效。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公示的最新數據顯示,2022年7月,從交易類型方面,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質押登記26239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26971筆,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登記19639筆,融資租賃登記510688筆,應收賬款轉讓(保理)登記124813筆,所有權保留登記12104筆,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11127筆;企業擔保人方面,擔保人為小型企業的融資登記121453筆,微型企業的融資登記24860筆,中型企業37155筆,大型企業8809筆。截至2022年7月,應收賬款登記累計6755913筆,融資租賃登記累計10547800筆。
在劉曉宇看來,質押貸款全面推行已具備制度條件。2021年1月施行的民法典,將非典型擔保正式納入擔保物權法律體系。為推動質押貸款,國務院于2020年12月發布《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2021年12月人民銀行發布《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明確提出“依法發展動產融資”,對相關工作開展指明了方向。
在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看來,目前,動產和權利融資逐漸成為企業尤其是新型服務業和技術密集型企業的重要融資方式之一,兩部門出臺《指導意見》,一是總結推廣良好經驗,二是進一步完善政策環境。
大力解決估值難問題
根據《指導意見》,所謂動產和權利,包括:交通運輸工具、生產設備、活體、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以及現有的和將有的應收賬款、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貨權、林權等權利。除此之外,為服務鄉村振興,還要大力推廣農機具、農用車、農副產品以及牲畜、水產品等活體擔保融資。
這些動產和權利質押貸款,相對于不動產抵押貸款,在劉曉宇看來,最大的問題是估值難,由此可能會引發融資風險,這對銀行機構會帶來不小壓力和挑戰。
《指導意見》第四部分“提升動產和權利融資風險管控能力”明確,強化動產和權利價值評估。要求銀行加強動產和權利價值評估管理,通過購銷合同、發票、報關單、商檢證明、市場交易價格等與估值相關的多維度信息,驗證評估結果的合理性。逐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內部評估體系,加強資產評估能力建設。
支持依法合規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通過與各類交易平臺、電商平臺等合作,積累動產歷史交易價格信息。
加強大數據建模分析,優化模型設計,提升評估和預測的準確性,降低人為因素造成的評估誤差。對價格波動較大的押品應適當提高重估頻率,有活躍交易市場的應盯市估值,有條件的可設置最低價值預警并采取相應措施。
《指導意見》明確,加強動產和權利融資差異化管理。鼓勵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動產和權利融資分類管理制度,配置專項額度,提高風險容忍度,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適度提高抵質押率上限。
在提升動產融資風險管控能力方面,《指導意見》除進一步明確強化動產和權利價值評估、落實擔保登記公示要求、規范在押動產管理和第三方監管合作、拓寬動產處置變現渠道等要求外,還強調應實施分類信貸管理。
《指導意見》提出,對于發展成熟、管理規范、信用風險已明確轉移的業務,銀行機構在真實掌握核心企業風險承受能力前提下,可適當簡化對借款人的審查調查以及貸中貸后要求。對于管理難度大、探索性強的業務,銀行機構應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審貸時綜合考慮客戶的財務報表反映的經營業績和整體實力,以及動產和權利交易現金流對還本付息要求的自償性。(記者 周芬棉)
責編:楊雅婷
來源:法治日報